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经研究,决定对《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5〕4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府函〔2022〕73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5〕4号)
(一)将第一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
(二)将第四段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修改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府函〔2022〕73号)
将第一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及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及相关规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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