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565686871P/2024-00005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2-03-11
发布日期
2022-03-12
文号
南商函〔2022〕45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务系统行业协会指导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3-12 10:00 | 来源:南充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务系统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激发各行业协会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务系统行业协会指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业协会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坚持部门主导、政会分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切实推进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形成适应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需要且布局合理、机构健全、制度落实、覆盖面宽、入会率高、作用明显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成为我市商务部门行政工作的得力助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行业协会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

本通知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全市商务系统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其建设发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部门主导原则。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是商务领域各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扶持相关行业协会的组建和运作,引导各协会健康发展。

(二)坚持自主办会原则。相关行业协会要健全内部机构,完善相关制度,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扩大会员覆盖面,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产业特点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政会分开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会分开,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更好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创新、服务和内部监管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原则。按照细分领域培育、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对现有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改革和调整,确保各行业协会精细服务、自觉管理和科学发展。

(五)坚持依法监管原则。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商务工作和行业协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行业协会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服务商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行业协会的相关职能

(一)行业代表职能

1.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行业进行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定期向有关政府部分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数据信息,筹备年度检查等工作。

2.参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建议。

3.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4.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和会员利益、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合法权益的会员单位,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二)行业自律职能

1.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要求。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及相关质量、技术及服务规范。

3.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三)行业服务职能

1.帮助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协助会员升级企业标准。

2.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服务。

3.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订、修订本行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4.不定时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和市场评估。

5.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活动。

(四)行业协调职能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系。

2.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3.协调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4.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五)禁止的主要行为

1.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2.通过制定行规行约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发布、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的评估论证报告、证明、认证书等文件。

4.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或限制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或者参与其他正当的社会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6.行业协会在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或者资助、开展行业服务、行业评比、出具相关证明、行业资质审查等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四、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及规范化建设

(一)发挥部门的指导管理职能。

1.市商务局作为全市内外贸等商务系统行业协会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市级商务系统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由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对所属行业协会进行对口指导管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所属相关行业协会。

2.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对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鼓励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委托行业协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交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3.各市级商务系统行业协会的年审、设立、变更、注销,以及协会领导人选须报市商务局审核(备案)。市级商务系统行业协会的部门年审,由市商务局对口科室会同人事科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协会按相关规定进行选举(任命),同时须经市商务局对口科室和人事科提出意见、局分管局领导同意。

4.各县(市、区)商务系统行业协会的年审、设立、变更、注销等可参照市局执行。

(二)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

1.健全报告工作制度。行业协会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成绩,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2.健全统计信息制度。行业协会每月统计本行业相关数据,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某项工作情况,为主管部门工作决策提出意见建议参考。

3.强化内部监管制度。行业协会应按相关规定加强本行业自行(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矛盾化解、问题整改、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问题发生。

4.实施问题研究制度。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存在的重点突出问题,要加强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争取相关部门支持。

5.建立联动协作制度。市商务局设立市级相关行业协会,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参照设立对应的县级行业协会;各县(市、区)级协会会长为市级协会的分会长,工作上密切配合支持。

6.推行带动引领制度。各行业协会要加强本行业内重点企业培育、扶持和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大、业绩优、效益好、前景广的本土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促进行业企业强带弱、大带小、优带次整体发展,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加快产业集群集聚成型发展,助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

7.健全年终考核制度。市商务局制定行业协会考核评分标准,每年底对各行业协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协会。

8.健全年审奖励制度。每年年审,对“优秀”协会予以表扬和通过;对“合格”协会予以鼓励和通过;对“不合格”协会予以通报和建议取缔。

(三)加快组建行业协会。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初全市重点企业家座谈会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参照市局组建商务系统相关行业协会,加快工作推进;各县(市、区)级商务系统行业协会会长,为市级对应行业协会副会长,形成市、县协会联动对接机制,切实发挥好各行业协会的参谋助手和行业管理作用。请各单位于2022年3月底前报送本辖区商务系统相关行业协会组建工作情况。

联系人:周宇宇启毅联系电话:08172320881


附件:南充市商务系统有关行业协会名单表



南充市商务局

2022年3月11日




附件


南充市商务系统有关行业协会名单表


序号

名称

会长及电话

秘书长及电话

备注

1

南充市餐饮行业协会



保留

2

南充市烹饪协会



更名

4

南充火锅协会



保留

5

南充市美容美发协会



保留

6

南充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重组

7

南充市家政服务业行业协会



保留

8

南充市二手车行业协会



保留

9

南充茧丝绸协会



保留

10

南充市物流协会



保留

11

南充市电商协会



重组

13

南充市茶叶协会 



新建

14

南充市外经贸协会



新建

15

南充市米粉协会



新建

16

南充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新建

17

南充市货车流通行业协会



新建

18

南充市家居建材行业协会



新建

19

南充市农产品流通行业协会



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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