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化工园区要素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6-27 10:37:06 | 来源:南充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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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化工园区要素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园区各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化工园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推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现就2025年度化工园区生产要素补贴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一)蒸汽补贴,即对南充经开区化工园区企业使用园区热电中心蒸汽产生的蒸汽使用费进行适当补贴;

(二)污水补贴,即对南充经开区化工园区企业将企业生产污水委托污水处理厂处理产生的污水处理费进行适当补贴。

二、申报流程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申报,按要求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项目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形成资金分配请示,经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资金支出审批有关规定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并负责资金绩效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履行监管责任。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应切实资金管理责任,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把关,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资金申报。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级财政奖补。

(二)压实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生产要素补贴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并出具书面承诺。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一经发现,南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予以通报,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申报纪律。纪检监察工委负责申报工作监督,重点督查在申报过程中是否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的行为。对私自挪用专项资金的,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截止时间。纸质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白色封面,一式三份,并制成PDF电子版)报送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4日18:00,逾期不予受理。

 

经济发展局联系电话:0817-3639366

财政局联系电话:    0817-3698637

监督举报方式:中共南充经开区机关纪律检查委 0817-3698612

 

 

附件:1.要素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2.申报书封面(模板)

3.企业承诺书(模板)

 

 

 

南充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南充经开区财政局

 

 

2025年6月   日


附件1

 

生产要素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申请生产要素补贴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南充经济开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近3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

二、补贴范围

对企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生的蒸汽使用费和污水处理费进行适当补贴。

三、申报资料

(一)生产要素补贴申请文件。

(二)申请蒸汽补贴需提供与热电中心签订的供汽协议、分月度的蒸汽用量及费用结算单、中机热电出具的蒸汽使用费发票(复印件加盖鲜章);申请污水补贴需提供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分月度的污水处理量及费用结算单、污水处理厂出具的污水处理费发票(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资料。

(五)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的承诺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资料装订要求。申报资料请按前述1-6点顺序加装白色封面和目录(标注页码)后,分别装订成书(胶装)。申报书采用标准A4纸张、双面印刷、左边装订,一式三份(企业自留一份,报经济发展局一份,财政局一份)。申报材料不全或不规范不予受理。


附件2

 

南充经开区2025年生产要素补贴

申报书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时间:2025年6月  日

 

 

 

 

 

 

 

 

 

 

 

附件3

 

承 诺 书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我公司承诺,对本次申报南充经开化工园区生产要素补贴的所有报告、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全权承担由于申报材料不实不全带来的一切后果。我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息真实,纳税信用良好。企业及企业法人依法依规营业,近三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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