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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鼓励在华外资企业扩大投资政策——《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一、政策概要
- 政策期限: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抵免政策。若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
- 抵免标准: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若中国与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则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 适用条件: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所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同时,被投资企业从事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境外投资者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且利润支付需符合相关资金流转规定。
- 抵免税额范围: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申报流程: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可暂不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支付相关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纳税额。此外,境外投资者还需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投资收回处理:若投资满5年后收回,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后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若投资不满5年收回,除补缴递延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已使用额度超过调整后额度的,需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 特殊情况说明: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后,若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已按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二、政策意义
- 吸引外资流入: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激烈,各国纷纷出台政策吸引外资。中国通过税收抵免政策,降低境外投资者的税负成本,鼓励其将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利润继续投资于境内,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流入,稳定和增加外资规模,为国内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 推动产业升级:政策规定投资需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这有利于促进中国相关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 彰显开放决心:该政策彰显了中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向国际社会传递出中国欢迎外资、重视外资的积极信号,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提升中国在全球投资市场的吸引力。
- 应对国际竞争:近年来,部分国家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等方式吸引资本回流或吸引外资。中国出台此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应对国际税收竞争,保持中国对外资的竞争力,避免外资过度外流,维持中国在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中的重要地位。
- 促进经济双循环:政策有助于加强国内国际经济循环,通过吸引外资,促进国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提升国内市场供给质量和水平,同时也能带动相关产业融入全球产业链,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附
一、名词解释: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具体如下:
- 注册地标准:若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就属于居民企业。例如,在中国内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只要是按照中国相关法律程序设立,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都属于居民企业。
-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即使企业的注册地在境外,但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也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通常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比如,企业的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经常在中国境内召开会议,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或者主要管理团队在中国境内办公,对企业运营进行实际管理,那么该企业就属于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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